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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10月1日公布施行。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与密级标识
   (一)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四)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四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是什么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