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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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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违纪的一般理论

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辅导讲座之四
 
第四讲    违纪的一般理论
 
       一、违纪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纪的概念
      违纪是违反党的纪律的简称,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行为。
      2、违纪的特征
      一是违纪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具有错误性。
      二是违纪错误必须是危害党和国家及人民利益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危害性是违纪错误的本质特征。基于此,我们所说的违纪错误,首先指的是党组织自或党员个人的具体行为,没有具体行为就谈不上违纪错误;其次是行为必须具有一定危害性,且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三是违纪是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这是违纪行为最鲜明的特征。
      二、违纪构成
      1、概念及特征
      所谓违纪构成,就是违纪错误的构成。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它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是由说明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实组成的;
      三是某一违纪行为所必须的构成要件,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以规定或包含的,其构成具有法定性。
      2、违纪构成要件
      所有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即违纪主体、违纪的主观方面、违纪的客观方面和违纪客体.
      违纪错误的主体
     所谓违纪错误的主体就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党章、党内法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危害党和国家及人民利益的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明确的是,违犯党纪的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组织;违犯政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理解违纪主体,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纪主体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这是违纪行为实施者承担党纪政纪处分的前提。所谓责任能力,是指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在违纪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党的纪律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包括应该知道和已经知道。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是否以行为违反党纪律的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决定自己是否要实行违纪行为(如因不可抗力或他人逼迫之下非自己所愿的或精神病患者应视为无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违纪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它是违纪任泽能力的关键。只具有辨认能力,不具有控制能力的,不具有违纪责任能力。
      违纪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违纪行为时,具备有条件的亦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能力。
      二是违纪错误主体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对一般群众、预备党员以及非党组织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
      三是违纪主体必须是违法党的纪律的党员和组织,但并非所有党员和党的组织都是,只有那些实施了违纪行为的才是。
      违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一般主体:指在某些违纪错误中,任何党员都可能成为错误的主体,无需特殊身份,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大多数违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指某些违纪错误中,只有具备一定身份的党员才能成为这种违纪错误主体。如贪污错误的主体就仅限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经手、管理国家财务的中共党员。
     (2)违纪的主观方面
      违纪的主观方面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及其目的、动机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与过失。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违纪的故意包含两种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积极追求的心理状态,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证实行为人通过一系列违纪活动所要达到的,即直接故意。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或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持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即间接故意。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所谓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构成过于自信过失有两个条件:一是已经预见,二是轻信能够避免;所谓轻信,就是行为人过一方面过高地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有利因素,另一方面又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所谓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构成疏忽大意过失有两个条件:一是应当预见,二是疏忽大意
      (3)违纪错误的客体
      违纪错误的客体,又称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所谓党内关系,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所规定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之间、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及党员之间的各种关系。
      根据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违纪错误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类:
      所谓一般客体,指为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整体;
      所谓同类客体:是指第一类违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和某一方面。如贪污违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党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
      所谓直接客体:指某一违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所保护的党内关系或社会关系。
      根据违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党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种类,又可以将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两种。
      所谓单一客体,是指某一违纪行为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的党内关系或社会关系;
      所谓复杂客体,是指某一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个以上具体的党内关系或社会关系。如贪污违纪所侵害的客体不仅是行为主体职务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4)违纪错误客观方面
      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违纪行为人实施危害党和社会的行为特征以及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违纪的客观方面是一切违纪构成所必备的基本条件,是行为人构成违纪错误并进而承担党纪处分的客观基础。他在危机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
      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违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通常情况下,被分为两部分,即:选择要件和必备要件。
       选择要件:指那些不是每一个违纪错误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违纪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危害结果等。
       必备要件:即一切违纪错误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来讲就是违纪行为本身,行为是违纪构成的前提。任何违纪错误都必须具备违纪行为。
      所谓违纪行为,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纪律。
      违纪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是作为,即党员(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党的纪律所禁止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就是做了禁止做的事。
      二是不作为,即党员有义务实施并且有能力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情况。
      不作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
      具体来说,这种特定义务有三个来源:第一,党纪国法规定的;第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第三,行为人履行行为所导致(产生)的。
      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果根据行为人的自身和客观条件根本无法履行该义务时,则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三是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所谓危害结果,是指违纪行为对客体造成的伤害。它可以是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其中,前一种可以成为所有过失违纪必备的要件,但不一定是故意违纪必备的要件。
      违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违纪行为人承担违纪责任的前提条件。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违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违纪责任。因此,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要使某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就必须查明他说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以危害结果作为成立要件的错误中,是使行为人承担违纪责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