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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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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管理规定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建全和完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防控长效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及原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医务、行管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或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重复收费。 
      三、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并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四、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违规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未经审批,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违规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九、违规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红包”,是指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非法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医用卫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账外暗中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科室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在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违法收受的好处费。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患者“红包”或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购销和基建、设备维修等活动中接受企业、医药代表付给的“回扣”,属受贿行为,应当受到纪律追究。
      第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应主动上交院行风办或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无正当理由不交的,一经查实,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个人收受“红包”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钱物,对当事人处以所收“红包”(礼品折价数)数额2倍的罚款,在职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评定为“较差”等级,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二、个人收受红包在2000元以上或虽然数额不足2000元但属第二次违规者,除按上述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外,予以专业技术职称延期一年申报、聘期考核不合格,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合同制人员予以解聘;进修、实习人员终止进修和实习。在职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评定为“较差”等级,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个人收受红包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除责令退回红包外,另处以当事人红包金额4倍罚款;合同制人员及返聘专家予以解聘,在职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评定为“较差”等级,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违纪情节,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个人收受红包5000元(含)以上的,一律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所收回扣金额5倍罚款,对当事人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在职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评定为“较差”等级,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较重或回扣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个人收受“红包”、回扣或其它非法所得被处分的,所在科室综合考评一票否决,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科室集体收受回扣或药品、器械“进科费”私分,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所收回扣金额5倍罚款,取消科室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免去科室负责人行政职务。
      第六条 临床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医疗场所接待医药代表,经查证属实的,由行风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500元的处罚,屡教不改的,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并给于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医院工作人员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一经查实,追回相关费用,责令当事人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并处违规金额2倍的罚款及相应的行政处分;科室集体违规的,给予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科主任予以免职。 
      第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疗产品,收取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钱物,对当事人处以所收金额2倍的罚款,在职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评定为“较差”等级,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收取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相应价值物品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5倍的经济处罚,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返聘人员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科室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及科室为医药代表或厂商提供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在职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评定为“较差”等级,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科室集体为“统方”行为提供便利或多次出现“统方”行为,取消科室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者予以辞退,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十条 未经审批,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予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除名;科室处以违规金额5-10倍的罚款,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临床科主任责令暂停执业活动1年,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并免去科主任行政职务;职能科室主要责任人予以除名,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随意减、免医疗收费项目或标准;不得私自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由院经管物价科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违规收费的,除责令科室将乱收费或乱涨价部分的金额如数退还患者外,其违规收费额扣减责任科室当期计奖收入。违规收费额在100元以下的,处以科室200元罚款;违规收费额在100元以上的,处以科室违规收费额2倍的罚款。
      二、违规收费被患者投诉、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违规收费额扣减责任科室当期计奖收入,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科室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处以科室违规收费额3-5倍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500-2000元的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未按医院规定程序进行减、免收费,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当事人或科室将减、免收费部分的金额追回上交院财务,无法追回的由当事人及科室负债赔偿,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科室及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以上的罚款;连续3个月,扣除科室综合考评中医德医风相应分值,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
      四、科室或个人私自收费的,没收当事人或科室私收的金额,并处当事人及科室违规收费金额2倍罚款;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处罚,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职称晋升延迟一年申报,情节严重的,直至予以辞退。科室私自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私收金额5倍以上罚款,取消科室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免去科室负责人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 严禁医师欺骗患者接受治疗或购药,恶意借用、套用代码开具处方或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开大处方和乱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退回相关费用,扣发当事医师当月绩效奖并处相关费用10倍以上罚款;对返聘人员予以解聘;对在职医师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职称晋升延迟一年申报,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定为“较差”等级,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及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情节严重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返聘人员解聘,在职医师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及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在医疗服务中,对患者有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等不文明行为引起患者投诉的,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并予以500元经济处罚及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当事人1000元的处罚,扣发当月绩效奖,当年度医德考评评定为“较差”等级;科室扣除医德医风相应分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诊疗、私自转诊或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1000元罚款,扣发当月绩效奖;造成严重后果(引起医疗纠纷发生)的,责令当事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擅自与其他医疗团体或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的,一经查实,收缴其违规所得,并给予5倍经济处罚,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返聘人员解聘,在职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在职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医德考评定为“较差”等级,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恶劣的,予以辞退;并承担由此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药品或费用,或不按医嘱用药,少用或不用药品的,责令当事人补交或退回药品及其费用并处以违规金额2倍罚款,情节较重的(或金额在1000元以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停职期间扣发同期绩效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主管院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纠风工作负领导责任,院纪委按照 “一岗双责”的要求,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院领导及科主任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处罚外,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处理程序:
      一、按职能管理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查实行业不正之风问题。
      二、牵头部门对查实的行业不正之风行为,对照本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院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根据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职能具体落实和执行处罚。
      四、本规定中所涉及的经济处罚,均由院经管科从绩效奖中予以扣除。
      五、院纪委根据院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院的其他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医院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印发